我是平湖市澳星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星箱包)的法人金玉根,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主要经营:生产,出口及各类箱包。
当初,企业员工只有几十名,销售不到200万。后随着企业逐步成长,发展到销售额达5000多万、拥有员工200多名,为社会解决了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同时,为国家创造了一定的、居之不疑的税收,也为当地注入了一实经济的活力。因此,企业与个人获得了一定的荣誉:2015年,2016年度个人被评为新埭镇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13,2017度,企业被平湖市箱包行业十佳最具成长性企业荣誉称号。
(图为金玉根/作者摄)
伴随着企业茁壮成长,探寻发展亦是唯一途径。在进行技改及基础设施的投入中,前后投资1000余万,拥有二条自动化硬箱流水线;二幢标准厂房;一幢办公楼及开发团队;拥有8.7亩土地及约10000㎡建筑(含无证)。
时间辗转到了2015年后,外贸出口受国际大环境影响,箱包行业的出口数量逐渐减少,尤其缺乏优质订单,固生产成本递增,却利润削减。“双重之负”,给企业造成了不赀之损。
鉴于企业需要正常运转,固将现有厂房、土地抵押给了当地银行,并将仅有二套商品房一同抵押。此举,也为日后家庭矛盾埋下了伏笔。因此,2017年6月,本人因劳累过度,住进了杭州某医院,经过医生精心治疗,不足一个月康复出院。
2019年1月,因抵押给银行的一套商品房贷款至期,需重新办理手续。房产所有权均系女儿名下。前几年,贷款到期,其很主动配合。此次,形成了“雷池之水”。无奈之下,邀请了两位有影响力的亲朋挚友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了(备忘录)调解书。备忘录主要一条内容:让我退出来,女儿接管。
此提议,本人深感诧异:因为女儿涉世未深,无企业管理经验。所以,当初我持反对意见,后经调解人陈某某不断开诚布公劝说,我便固此同意。
接手后,女儿既不懂经营管理,又未向我沟通,导致企业一落千丈――质量不把关,订单出不了,货款收不回,从中又出现几次股权变更,致使企业举步维艰。为此,于2019年2月14日我把经营权重新夺了回来。
过户后,我重新规划思路,但万万没想到,在女儿接管这一个月时间,给社会、尤其是行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银行,供应商经沟通后还能保持正常,可老客户的订单减少了,无疑损失颇巨。
数月过去后,经营仍处在“日暮途穷”。无奈之下,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大胆的财务重整,前后融资600多万,以股权转让的性质,削减了一千多万债务。当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时,告知需经当地政府部门联审后同意方可办理。
于是,我于2019年I2月2日去当地政府递交了股权转让申请,在此期间,我一直询问联审通过了没有?工作人员要么说不知道,要么说领导不在。
二个多月过去了,偶遇工业办主任,他说,“你递交的审核没通过。”我就和他理论,一方面法人代表没有变,另一方面经营范围没有变,为何不同意?
该主任支支吾吾说是上面文件规定:一律不批。殊不知,这样加速了内部之间的矛盾恶化,掣肘了企业正常经营。
2020年3月6日,债权人张勤良第一个财产保全起诉了澳星箱包。于同年7月6日,张勤良及另2家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我至死不渝:一方面咨询律师,获取相关法律方面知识;另一从知情人处获悉,本镇一家类似澳星箱包同样服装企业,也把45%股权转让出去了。
在此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对待类似于如出一辙的事情,为何会出现“厚此薄彼”――他人行,而我不行!?
于是,我又找到了当时工办主任,其称,“疫情期间,复工复产,需要发改委发文规定。”久经时间磋砣,导致澳星箱包已不复存在了。由此,我踏上了
布满藻荇藤蔓、沟沟峁峁的维权之路。
于是,我分别于2020年10月12、13日两次去镇政府拿回申请材料。
2021年5月18日,我向平湖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破产重整申请书。
2021年6月3号向新埭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提交了一份关于奥星箱包进行破产重整紧急请求。
2021年7月15日,我又向平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递交了一份相同内容申请书。所得到的回复是,“政府无权干预,你找法院解决。”但法院也未作任何回复。
2021年10月15日向平湖市领导信访接待日反咉,要求政府配合并服务企业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2022年1月6号给新埭镇的一封申请书,申请事项,对申请人澳星箱包股权转让变更事项进行联审。然而,60日内如同泥牛入海――杳无音信。
2020年3月9日,我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于同年4月24号受理,指出自申请之日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可委派1至2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2020年5月9日,行政复议局,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延期30日作出。
2020年5月27日下午在复议局进行听证。当时,正值疫情期间,我聘请的律师无法赶到现场听证,复议局又没有视频。无奈之下,我只好硬着头皮参加。当支持人问到:你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事项是针对2019年12月的联审申请,还是2020年申请没通过联审的事情?因为我不懂把时间点说成了2019年12月联审申请。事后才知已过效过了。固然,2020年6月8日,复议局驳回了我的申请。
2022年8月16日我再次向新埭镇人民政府继续履行联审工作职责申请书。
2020年8月26日新埭镇政府下设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给予的答复是,“你的申请书已收悉,但澳星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无法开展股权变更事项。”
经济发展办,其不是行政主体,故无权答复。其行政主体不合法,在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时,其没有法律授权并超越了其法定权限。
行为超出行为主体的法定权限,意味着行政机关或者个人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简言之,便是越俎代庖。
2020年9月9日,我再次要求复议申请。于2020年10月10日复议局受理。2020月11月28日,复议局与上次一样,因情况复杂,延期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2022年12月20日,复议局作出决定维持新埭镇政府作出的股权转让申请的答复。
2023年1月4日,我向海盐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一审法院连起诉人一些起码程序权利均被扼杀――本应调取的证据拒不调取,应当开庭审理的本案不开庭审理,竟然直接剥夺诉讼权利!
没有开庭审理的平台,又怎么可能实现实体的公正呢?上诉人在信访时,接待人员明确告知走法律程序。可如此司法程序空转,导致更多行政相对人员将推入“芸芸众生”的信访队伍。如此恶性循环,法何堪?民何堪?
2023年4月12日,我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申请,同样不开庭,对此便草草作出了裁定。
我对一审判决【2023浙0424行初(2)号】,二审裁定【2023浙(04)行】不服,于2023年11月22日向省高院提出行政再审申请,期待我的诉讼请求――参与重整,能依法获准!
承蒙俯允所请,不胜感激!
申请人:金玉根
联系方式:13906731869
微评:莫让“标尺”乱了“角度”
尺子,是一种妇孺皆知的量具,以材质而论,有木尺、竹尺、钢尺、塑料尺等等;以形状而论,有直尺、游标卡尺、卷尺,软尺,三角尺等等。但不管哪种尺子,都意味着有统一的长度标准;都意味着规范、严格、真实、客观;都意味着公平、公允、公道。毫无疑问,在执法部门的施政、执法中,就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和规范我们的行为,这个标准就像一把尺子让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事物的边界和范围,从而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因此,我认为在施政、执法中,应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以此来维护社会公平正道。然而,从金玉根反映的情况来看,一二审两级法院在使用“尺子”的问题上存在着随心所欲、乱“仗”乱“量”甚至“乱造”标尺的问题,说透了,法官是以“心”乱权、以权乱“尺”。
无规矩不成方圆,有敬畏才知行止。尺子本身就是一个标准的长度,假如尺子没有统一的长度单位,那就不是尺子了。所以,尺子的标准必须统一,难怪人们会在“尺”字前面加上一个“标”字”,叫“标尺”。我们的法官心中有“标尺”,才能正确使用“标尺”,让一把“标尺”成为法治进步的基石。然而,金玉根案的法官将“自造”的“非标尺”丈量在“偏颇”之外――无须庭审也可以打印出“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果法官将手握的“标尺”用“偏了”,就会自然而然的出现是真实确凿的证据,也会被视为无效证据而不予采信。该认定的不予认定、不予认定的认定;该采信的不予采信,不该采信的予以采信,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是法官办假案、办冤案、办错案的“通用玩法”。这个案子办的“稀里哗啦”,无非是有权力干预,金玉根案一二审法官服“权”不服“法”、尊“权”不尊“法”,其法官在权力之下变成了“软骨虫”,还谈得上坚守司法公正、尊崇法治信仰吗?
司法,尤其是法院的判决,承担着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化解社会怨气、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与使命。如果对金玉根案不能作出公正判决,他也不会善罢甘休。因为与他有“同类似”的事件均获“法许”,为何他就不能呢?还是法官用“尺”量“裁”出了问题。这个问题用“升层”而言,是政治立场的问题。
凡事均有底线。恪守法之底线是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践行法治精神则是法官应坚守的底线――因为,此乃人民重托!
如果法官可以随心所欲的将“标尺”转为“歪尺”来使用,必然就行成了“歪”风“邪”气。以权乱“尺”,无非就是为特权、利益两者服务,所以,以权乱“尺”该彻底休矣!